劳动密集型企业
(一)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要为国内的劳动密集型企业,主要是非公有企业和中小企业,提供真正意义上的国民待遇、自由贸易和公平竞争的环境。首要问题是为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发展提供法制保证,确立其法律地位,维护其合法权益,为制定保护和扶持政策提供法律依据。在此基础上,政府应该在税收、审批和管理制度上进一步放宽限制,为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发展创造更宽松的外部环境。
(二)开辟合理的融资渠道加强对劳动密集型产业的资金支持,包括财政支持和信贷支持。
(1)建立“就业补贴”和“研究与开发补贴”制度。对提供较多就业机会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给予就业补贴,是许多国家采取的一项有效制度,是一条可借鉴的成功经验;对劳动密集型企业所需关键技术的研究与开发,政府应设立专项资金给予扶持。
(2)由政府及有关方面出资兴办信用担保机构,以解决劳动密集型企业融资担保难的问题。
(3)建立适合劳动密集型企业特点的贷款条件和审批程序,确定贷款的主渠道。比如在粮食主产区,粮食加工企业原料具有季节性强、收购资金量大、时间集中的特点,粮食收储企业应享受信贷的扶持政策。
(4)适度放宽劳动密集型企业进入证券市场的准入条件。劳动密集型企业是资本节约型企业,应当调整现行股票、债券发行条件中对企业规模的限制,为其提供更有利的融资环境。
(5)地方财政应对这类企业实施税收减免政策及其他优惠政策,以奖励其对就业的特殊贡献。
(三)加强对劳动密集型产业的宏观调控和引导政府对劳动密集型企业应加深了解,制定符合企业实际的法规和政策;根据劳动密集型企业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大的特点,政府要帮助企业改革企业制度和管理机制,提高企业的管理素质;帮助企业进行培训,提高管理人员和劳动力的素质;颁布有关行业的技术标准,劳动密集型企业的投资和技术选择等;发布行业发展趋势信息,引导劳动密集型企业及时进入或退出有关市场和领域;对产品无市场、经营无效益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及时依法关停并转,以保证劳动密集型企业健康发展。